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四)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五)法定时限:35 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 月9 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 年4 月
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五)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 号);
三、业务类型
(一)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的,需由收养人向户口
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原件、复印件);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未成年人,经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儿童福利机构凭以下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
1.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入院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2.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原件、复印件);
3.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原件、复印件);
4.DNA 比对信息(原件、复印件);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及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件)。
备注:
一、收养人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
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二、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凭上述材料向收养人常
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收养人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如被收养人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
一并提交。
四、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